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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都是“病休证明”惹的祸!

来源:internet 时间:2020-08-31 作者:中国劳动保障 浏览量:



魏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魏某怀孕。生产前几个月,魏某休了一段时间的病假并提交了病休证明,但这几张请假用的病休证明却“惹了祸”。

原来,魏某向公司先后提交了三张病休证明。但公司调查发现,在这三张病休证明上签名的诊断医生早已去世,病休证明均是在该医生去世后近一年的时间内所出具,这显然有悖于事实,因此这三张病休证明是假的。

魏某也没有向公司补交可以证明必须遵医嘱休假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公司以魏某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魏某不服,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魏某的理由有三:

  1. 自己身处孕期,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权解雇;

  2. 病休证明是被单位偷换的;

  3. 当时是家属代自己到医院开具病休证明,本人不清楚具体情形。

但魏某对于自己的理由和主张无法举证,仲裁委不支持其请求。

分 析

因“三期”女职工提供不实病休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这表明仍有部分劳动者对于“三期”女职工权利义务存在误解。

魏某的案子就是一例。

本案中,魏某有几点不妥行为。首先,魏某不应向公司提供虚假的病休证明。魏某虽然否认虚假病休证明系其所交,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仲裁委自然无法采信其主张。其次,魏某对“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有误解,认为只要自己在孕期,单位便不得因任何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出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这六种情形不受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约束,其中就包括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因此“三期”不是“护身符”,女职工亦应当服从单位正常安排、管理,若需遵医嘱休养,应按规章制度履行正常请假手续。

最后,无论是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医学诊疗角度,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病情知情并负责,有义务将真实的身体状况、诊疗状况告知单位。所以,魏某有关家属代开病假条自己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提 醒

此案提醒劳动者,无论是否处于“三期”,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切莫突破法律底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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