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文件精神,整理了杭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十问十答,以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对照执行。
此次减免政策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
此次减免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可减半征收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对象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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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 曦
资料|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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